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条、《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一条、《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的相关规定,以下机动车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现公告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如上路行驶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之规定进行处罚。
依据以上相关规定,西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对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2024年3月19日至2024年4月18日
二、请相关车辆的驾驶人或所有人在公告期内,到西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车管所(三岔口东路422号)办理注销手续。具体情况请咨询:0834-2160877。
三、公告期满仍未处理的车辆,西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车管所将依据相关规定,依法处置。
2024年3月19日
附件:西昌市机动车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车辆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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